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提高室内装饰工程监理人员的素质,促进室内装饰工程监理活动健康发展,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自律的要求,以及《全国室内装饰监理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监理办法》的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依据《监理办法》的规定。
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室内装饰监理师(以下简称“监理师”),是指取得《室内装饰监理师资格证书》(以下简称《资格证书》),受聘于一个单位,运用技术和管理手段,对室内装饰工程(以下简称“装饰工程”)管理进行咨询服务的专业人员。
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师《资格证书》,是指从事装饰工程管理咨询服务的专业人员素质、能力与业绩的证明,是监理人员参与监理活动、进入市场的职业资格凭证。
第五条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负责全国室内装饰监理师资格管理工作。
各地方室内装饰协会或相关组织,受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委托,负责本辖区内有的监理师资格管理工作。
第二章 设立与职责
第六条 监理师设立以下两个等级的职业名称:
(一)高级室内装饰监理师;
(二)室内装饰监理师。
第七条 监理师对所监理的装饰工程项目(以下简称“监理项目”)负责,主要职责是:
(一)对监理项目涉及的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进行咨询;
(二)对监理项目的可行性组织调查研究和专家论证;
(三)对监理项目各环节的方案、计划、图纸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