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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国室内装饰监理暂行办法

日期:2017-04-12 10:07:37 点击:0

第一章  总  则
    第一条  为了规范室内装饰工程监理行为,促进室内装饰工程监理活动健康发展,确保室内装饰工程质量与安全,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自律的要求,制定本办法。
    第二条  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从事室内装饰监理活动的企业及有关组织。
    本办法所称的室内装饰,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,对建筑物、构筑物及车、船、飞机等内部空间进行环境设计与施工,及室内用品、成套设施与陈设艺术品配置等活动。
    本办法所称室内装饰工程监理活动,是指装饰工程监理企业受业主委托,在监理合同规定的范围内,依据相关法规及技术标准、设计文件和装饰工程承包合同,代表委托方对室内装饰工程设计、投资、工期、质量、安全、环保、节约等目标实施咨询服务的全过程。
    第三条  室内装饰工程监理活动,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,遵循守法、公正、诚信的准则。
    第四条  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是全国室内装饰工程监理活动的服务与管理组织。
    各地方室内装饰协会或相关组织,受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委托,负责本辖区内的室内装饰工程监理活动的服务与管理。
 
第二章  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
    第五条  本办法所称的室内装饰工程监理企业(以下简称“监理企业”),是指取得室内装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,具有法人资格,受业主委托,对室内装饰工程(以下简称“装饰工程”)管理实施专业咨询服务的经济组织。
    本办法所称的室内装饰工程监理人员(以下简称“监理人员”),是指取得室内装饰工程监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,在监理单位从事室内装饰工程监理业务的专业人员。
    第六条  监理企业应按规定取得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,并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注册手续后,方可在资质允许范围内从事装饰工程监理业务。
    第七条  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甲、乙、丙三个等级。甲级企业资质证书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核发;乙、丙级企业资质证书由中国室内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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